2012年8月29日星期三

真相网:“关于法轮功法律报告之四:上级逼迫我参与迫害,怎么办?” (今天共有4篇文章)

真相网:“关于法轮功法律报告之四:上级逼迫我参与迫害,怎么办?” (今天共有4篇文章)


关于法轮功法律报告之四:上级逼迫我参与迫害,怎么办?

Posted: 27 Aug 2012 11:02 PM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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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年8月28日】【转载自明慧网】现在,许多前线负责执行迫害法轮功的一线人员有一种误解,好象在迫害法轮功这件事中他们只是执行者,即使确实破坏了法律实施也没有责任。其实这是误解。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必须面对自己被逼迫的事实,采取适当的措施制止迫害、不再参与迫害;即使不能制止、被逼只能参与,也要减轻自己的责任。

根据法律,执行公务不能无条件免责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执行公务的免责条件,说明执行公务的时候不是无条件免责。该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 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 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法律规定,公务员在执行错 误决定或者命令的情况下要获得免责,需要"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命令的意见"。如果没有经过这个过程,那么就要对该违法执行行为承担责任。还 有,如果是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即使向上级提出、上级坚持要执行,公务员予以执行后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白纸黑字,这就是法律规定。

事 实上,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一线执行人员由于其特殊身份,想要开脱自己的法律责任是很难的。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法院、检察院、劳教委员会等等机构属于司法机 关、执法机关,有关人员属于法律专门人员,对法律应当达到"精通"。那么按照法律专业人员应有的标准、按照"精通"法律的标准,迫害法轮功就属于明显违法 的决定和命令。所以,即使已经向上级提出"对法轮功不应该按照违法处理"的意见之后、上级坚持必须执行的,执行者也需承担法律责任。更何况那些没有向上级 提出过的人呢?更何况那些脱离普通办案程序、直接听命于"610"黑社会组织的一线人员呢?

中共在迫害法轮功中,早就把一线人员当成随时可以抛弃的棋子

这 似乎是危言耸听,其实不是。就举一个例子。江泽民在1999年叫嚣"三个月消灭法轮功",结果根本不能消灭,法轮功在世界上弘传越来越广。2003年, "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成立,对江泽民发动的迫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以确凿的证据证明了江泽民等迫害元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发表了调查报告。江泽 民团伙在多国被告上法庭。2004年,中共高层有人建议给法轮功平反,江泽民秘密许诺杀一批警察,换取不追究江泽民的个人责任,被严词拒绝。江泽民未卸磨 先要杀驴,展现了中共的本性。

许多一线人员对于中共的狠毒还没有体会,特别是一些年轻的。他们觉得听命于上级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觉得不至于 因此承担多大的责任。他们没有考虑过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不提供书面文件依据本身,就是已经算好了退路。如果万一追究起来,那些幕后的人根本不会承 认是他们领导、命令了这一次又一次的迫害。最后的证据,就是一线人员错误运用法律,把法轮功当成×教,侵犯了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然后某党再叫嚣,这些 一线执法人员损害了某党和国家的形象,给某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他们没有想到中共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早就把他们当成了随时可以抛弃的棋 子。

在被逼迫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一线人员如何保护自己

当前在中国,某些一线警察、法官、检察官、基层人员确实是在上级或者"610"逼迫下被迫参与迫害法轮功。那么在这种被逼迫的环境中,如何保护自己呢?我们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意见,供一线人员参考。

◇ 要抓住机会向上级提出,或者主动提出"不将法轮功作为违法处理"的意见。经过多年的被迫害,法轮功学员很多已经明白迫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法轮功学员 会向办案人员索要法律依据,并指出单纯法律条文不能作为针对法轮功的依据,因为法轮功不是×教。这时候办案人员应当向上级反映,并向上级提出确实找不到具 体依据,建议不将某某某(法轮功学员)作为违法处理。如果上级不提供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依据,就不再配合。

◇固定、留存上级逼迫自己必须参 与迫害的证据。如果上级坚持必须执行迫害命令,则应当书面提出"找不到具体依据、建议不做违法处理"的建议,看上级是否还坚持让自己执行那个违法的命令。 一定要想办法固定这个过程,将来能够拿出来作为证据。固定了这个证据后,自己即使被逼只能执行,罪责也可以减轻。此外,一定明白自己的上级到底是谁。法律 上规定的上级才是能够与自己分担责任的人,其他人都不是自己的领导。

◇想办法逃避、回避这些可恶的差事,也是一个办法。

◇要 理直气壮的吃法律饭,不要唯唯诺诺的吃党的饭。一线工作人员辛辛苦苦执行的是法律,只要按照法律尽职尽责,就有权利享受法律赋予的工资、福利、各种待遇。 如果没有法定理由,是不允许扣除、拖欠、取消的。如果没有法定理由,也是不能免职的。中共从来都对干部、警察、公务员进行欺骗宣传,说他们首先是党的干 部,所以只有听党的话才能有饭吃,不听党的话就不给饭吃、甚至予以打击。这是共产党骗人的话,在法律上是不能成立的。唯唯诺诺的吃党的饭,不如勤勤恳恳吃 法律饭更加可靠,因为中共是翻脸不认人、相互利用没商量的,而法律是用来保护每一个人、包括你我他的。如果理直气壮地吃法律饭,就会前途越来越光明。如果 唯唯诺诺吃党的饭,恐怕有朝一日身败名裂全都空。

◇提示一点,不要运用中共的法学理论办事,要直接引用法律条文、有足够效力的法律文件办 事。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是最终确定你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有力依据,是一线办案人员的靠山。而中共的法学理论是扭曲的,其目的是赋予中共超越法律的太上 皇地位。如果陷入中共的法学理论,给中共太上皇办那些违反法律的事,回头都找不到自己办事的法律依据,最后违法的还是自己。所以也要认真学习法律,对待法 律一定要认真,不要按照个别人的意思糊弄事,糊弄完了之后没有人替自己承担责任。

◇记住: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包括你我他,包括罪犯与合法 公民。你不想参加迫害法轮功,那么法律是能够保护你的,加入你没有逃脱被逼迫的圈套,最后犯下了迫害法轮功的罪,那么法律也要平等的保护你。当年德国纳粹 都得到过公平的审判,不该自己承担的责任也不需要承担。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附带的告诉你一个真相。如果你确实不愿意迫害法轮功、而好象周围的压力很大、很难办,你不愿意犯这个罪,那么你可以求李洪志师父救你。这真诚的一念就能够使你脱离苦海。

关于法轮功法律报告之三: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Posted: 27 Aug 2012 08:00 PM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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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年8月28日】【转载自明慧网】中共一直诬陷法轮功学员构成"组织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实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恰好是中共。其中领导破坏法律实施的层层头目都隐藏在幕后,不以真面目示人,尤其不留下任何书面证据。而具体执行迫害任务的一线警察、检察人员、法官等被推到最前面,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执行人。

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中共

自从1999年以来,针对迫害法轮功的行为,法轮功学员就一直请求国家法律保护。就合法性而言,修炼法轮功并不侵害任何其他人的合法利益与权利,而且是自我强身健体、提高心性与境界,按照"真、善、忍"指导自己,所以不会违法。但是在1999年以前就出现过,尤其在1999年以后更甚,公安机关大量抓捕法轮功学员,"610"黑社会组织带着不明身份的人员迫害法轮功学员,新闻媒体宣传污蔑法轮功的不实之词,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因为法律就是用来打击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所以法轮功学员不断上访。上访的目的就是希望法律发挥力量,制止违法行为,甚至惩治犯罪。

《中 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 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 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轮功学员上访,就是在行使这一项权利。

但是在这个时候,国家法律瘫痪了,国家机关失去了保护 法轮功合法修炼权利的功能。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信访办、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法轮功学员的上访充耳不闻,既不调查核实、负责处理,也不做出 任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相反,公安机关大量抓捕法轮 功学员,尤其是上访的法轮功学员,通过拘留、劳教等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甚至通过检察院、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判刑,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这实质就是 利用国家机关系统地予以打击报复。《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本没有得到实施。相反,国家机关都成了打击报复的工具,法律都 反过来被当成打击报复的手段。

那么这些国家机关拒绝查明事实、拒绝处理,以及对法轮功学员予以打击报复,就是因为它们听从中共的命令。并不是这些机关自身拒绝履行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或者滥用法律,而是中共不允许它们依法行事。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中共。

一线人员和幕后人员都是破坏法律实施的人

法 轮功学员有无数人、无数次向执行迫害任务的警察、一线人员说明真相,说明法轮功修炼不危害任何人、是合法的,说明镇压是违法的。由于中共主导的镇压政策十 分残忍、凶狠,所以面对无辜的人受迫害,一些警察也于心不忍,一半是歉意、一半是麻木的告诉法轮功学员:"不是我要抓你,这是江泽民要抓,这个事你找江泽 民吧!我没办法。"

江泽民是这一场大规模破坏法律实施的最高领导,可是江泽民躲在幕后,它没有在任何抓捕法轮功的文书上签字。即使说这句话 的警察也找不到具体的证据说明江泽民参与了此事。而且从江泽民到具体的警察,中间经过了多少层级,有谁在镇压法轮功的文件、文书上签字了呢?从上到下层层 的人员,大部份都隐藏在幕后,而只有具体执行的一线警察制作签发了相应法律文书。

检察院、法院、各级劳教委员会等很多也参与了迫害法轮功的 判刑、劳教,而真正的领导者也在幕后。打击邪教是国家和政府的正常职责,但法轮功不是×教,不是这些法律文件所打击的对象。那么自上而下层层的人员,谁给 一线人员提供了把法轮功定为"×教"的书面依据呢?谁也没有,只有口口相传,从上到下层层人员大部份隐藏在幕后,他们是破坏法律实施的领导者。只有具体执 行的一线检察官、法官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执行人,他们亲手制作了把法轮功当成"×教"的司法文书。

在这一场法律部份瘫痪和被滥用,大规模、长时期破坏法律实施的过程中,一线人员和幕后的人都是破坏法律实施者。但一线人员大部份是在被欺骗、被逼迫中负责执行,而幕后的人是领导者、主使者。执行者与领导者都属于破坏法律实施,但是情节不同,甚至性质也可能有所不同。

关于法轮功法律报告之二: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Posted: 27 Aug 2012 06:57 PM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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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年8月28日】【转载自明慧网】从一九九九年以来,法轮功学 员讲真相就是中共打击的重点。经过长期的亲自接触,许多警察也已经发现法轮功并不危害社会,而且都是一些良善之人。但是一些深受中共蒙蔽的警察、凶手这样 说:"政府已经让你们在家里练了,你们不要出去讲啊!"其实除了中共禁止法轮功,中国政府从没有颁布过不允许修炼法轮功的政令。至于讲真相,也是应当受中 国法律保护的合法行为。

一、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与迫害,属于宪法规定的行使公民监督权的行为

揭露诬陷与迫害,是指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法轮功的修炼效果,或者告诉人们"天安门自焚"是骗局表演,或者告诉人们镇压法轮功本身是违法的,等等。这些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 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 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这一条规定的是公民的监督权。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来,甚至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以前,中共媒体就 对法轮功进行抹黑。但是,法轮功在祛病健身、提升修炼者道德、净化人心、和谐社会关系方面确实具有神奇、良好的效果,中共媒体的宣传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国 法律,这些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法轮功学员向这些媒体和工作人员讲清法轮功修炼的实际情况,要求纠正不实 的、诬陷性的报道,属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另外,在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轮功以后,法轮功学员也直接向国家机关讲述自身炼功受益的真相情况,希望取消镇压,纠正不实的宣传。其行为属于《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二、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与迫害、广泛讲真相,属于宪法规定的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

揭露诬陷与迫害,是指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法轮功修炼是以"真、善、忍"为指导,或者告诉人们法轮功洪传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全世界(包括当初中国)的3000多项褒奖与支持,或者告诉人们镇压法轮功本身是违法的,等等。这些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自 从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国大陆的媒体如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许多媒体对法轮功进行抹黑宣传。其所诬陷的对象直接是法轮功,其实也就及于所有法轮功 学员。由于百姓们受电视台、报纸等影响,如果放任这种诬陷性宣传,法轮功学员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就会受到严重损伤。所以,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广泛向各界群 众讲清真相,属于宪法规定的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其维护的对象是自己的人格尊严。这个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李洪志师 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李洪志师父将法轮大法洪传于全中国、全世界,是对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社会 和谐做出巨大贡献的伟大人物,也是对全世界做出巨大贡献的伟大人物。是否对李洪志师父给予褒奖属于各个国家、政府、个人自由决策的范畴,但是对李洪志师父 及其传出的法轮功进行诬陷性的宣传,就属于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法轮功学员揭露诬陷,广泛向各界群众讲清真相,属于宪法规定的维护人格尊严的行为。其维护的 对象是法轮功学员最尊敬的李洪志师父的人格尊严。这个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共对法轮功的打击,是披着法律外衣进行的,实质是对人权的 践踏。由于法轮功学员无辜遭到刑罚、劳教、拘留或者其它处罚,对于不明真相的人而言,会产生修炼法轮功违法的错误印象,会导致法轮功学员的名誉和人格尊严 受到严重损伤,会导致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师父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伤。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清真相,说明"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维护自身以及李洪 志师父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个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三、法轮功学员劝三退、救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范畴,且不侵犯任何合法权利

劝三退、救人,是指法轮功学员告诉人们天灭中共的必然性,劝说曾经加入中共党团队的人抹去曾经发下的誓言、摆脱作为其一分子的命运,从而在天灭中共的历史进程中不因此受连累。这个行为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法轮功学员向人讲真相、劝三退,属于《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言论自由范畴。 而且不构成违反《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为什么说法轮功学员劝三退不构成违反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呢?原因有三:

(一)不存在被侵犯的法律主体。法轮功学员讲"天灭中共",让人退出中共;但是中共并没有在中国任何国家机关注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不存在"中共"被侵犯的可能性。

(二) 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法轮功学员所讲的是"天灭中共",希望每个人抹去当初加入中共(及附属组织)的时候发下的"永远跟着走"的誓言,目的是拯救这个人真 正的生命,所有语言和行为到此即为终止。法轮功学员没有劝任何人采取暴力或者其它方式搞革命,所以对于社会秩序没有影响。

(三)不危害任何单位的工作秩序。法轮功学员劝三退,说的是"神佛见人心",思想上退出、以真名或者化名向神佛天地做出声明即可,不需要到单位说明;原来是什么工作的,还要继续原来的工作;所以对任何单位的工作秩序没有影响。

综合以上,法轮功学员劝三退是有固定内涵的,不是搞革命,也不是混乱社会,不会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总之,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劝人三退,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围内。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所以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劝三退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附带说明,法轮功学员劝人三退能够拯救这个人真正的生命,实质是大善的行为。

关于法轮功法律报告之一: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Posted: 27 Aug 2012 05:54 PM P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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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年8月28日】【转载自明慧网】自一九九九年以来,在中国大陆修炼法轮功就遭到了来自中共的打击。中共的打击是通过政府、警察、劳教所、监狱、法院等实施的,也就是说中共对法轮功的镇压动用了法律工具。但是,中共这些行为的实质是打着法律之幌行迫害之实,一方面践踏人权,一方面却又要披着法律的外衣欺骗百姓,这本身也是对法律的践踏。因为依据中国宪法,修炼法轮功是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现在说明为什么说修炼法轮功应当受中国法律保护。

一、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法轮功只有五套简单易行的炼功动作;其炼功动作对别人没有任何伤害,所以 属于行使人身自由范畴。法轮功修炼需要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按照"真、善、忍"修炼自己,不损害他人、不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利,所以也是行使个人人身自由 的范畴。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法律。因为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范围内,所以中国的法律应当对法轮功修炼予以保护。

二、根据《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修炼法轮功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根 据以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信仰的对象可以是宗教、也可以不是宗教(当然也可以没有信仰)。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就是按照"真、善、忍"的准则提 高自己的思想境界与道德修为,信仰"真、善、忍"。所以法轮功修炼属于宪法保护的信仰自由范围,所以中国的法律应当对法轮功修炼予以保护。

三、中共破坏法律实施,导致法律部份瘫痪,不能发挥保护法轮功修炼的功能

在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前,就有部份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挑起事件,对法轮功学员和国家形象造成严重伤害。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公安部、民政部下发了 违反宪法与法律的行政命令、决定,《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广泛登载、播放诬陷法轮功的不实之词。大量法轮功学员本着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的态 度,向各个国家机关反映真实情况。

广大法轮功学员向各个国家机关反映,是期望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保护善良。因为按照中国宪法,按照法 轮功学员对法律和情理的朴素理解,修炼法轮功是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公安部、民政部的违法政令与决定是应当撤销的,《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不实诬陷之 词是应当纠正的。

但是,许多国家机关都没有履行其职责,没有能够制止和撤销非法政令与决定,没有能够纠正不实的诬陷之词。原因是这些国家机 关都受中共的领导,而中共无视宪法的规定,已经决定迫害法轮功、禁止法轮功。为此,中共不惜破坏法律实施,使这些国家机关不但在保护法轮功方面不作为,更 被中共利用来参与迫害,致使法律根本不能发挥保护民众的功能。

四、中共破坏法律实施,导致司法机关不但没有保护法轮功,反而成为迫害的马前卒

从 一九九九年开始,中共就利用公安系统、检察院、法院对法轮功判处刑罚,或者利用劳教委员会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劳教,或者采取其它手段强制关押。法轮功教人修 心向善,对修炼者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益,与邪教无关。可是公安、检察、法院等毫无依据的将法轮功作为"×教",予以打击,从而使自己沦为迫害法轮功 的马前卒,其实是由于中共的领导、逼迫所致,是由于中共凭借自己"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权"而破坏法律实施所致。

与此同时,也有法轮功学员不畏 强权,向法院、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对江泽民的诉讼(因为基本证据表明,是江泽民直接挑起、决策了对法轮功的迫害、禁止政策)。但是司法机关不但没有受理,反 而将提出控诉的法轮功学员、合法公民予以关押、劳教。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方面,同样失去了功能。这同样是中共破坏法律实施所致。

综合以上,修炼法轮功属于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与信仰自由的范围,所以应当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但是由于中共破坏法律实施,导致法律部份瘫痪,不仅不能发挥保护法轮功修炼者的功能;甚至使司法机关沦为践踏法律、迫害法轮功的马前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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