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星期五

真相网: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真相网: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Posted: 19 Dec 2012 10:27 PM PST

真相网2012.12.20】据明慧记者苏青报道: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简称CECC)在参议院罗素大楼(Russell Senate Office Building)召开了"法轮功在 中国:回顾与最新进展"(Falun Gong in China: Review and Update)听证会。作为证人的八位专家就十三年来中共对法轮功残酷迫害的各个方面做了详细阐述,多位证人特别提到关于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问题。 委员会的两位主席就迫害的经过、现状、具体细节,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制止迫害向证人们进行了提问和探讨。

委员会主席:毫无人性的迫害

听证会开始,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主席克里斯•史密斯(Christopher Smith)议员回顾了法轮功十三年来在中国遭受的迫害。

 

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主席克里斯•史密斯议员

他介绍说:"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政府和共产党一度欢迎并赞扬法轮功对精神文明的贡献。这个功法所带来的气功锻炼和祛病健身使人们身心受益。其核心原则'真、善、忍'给日渐缺乏精神信仰的社会带来很大改观。

"然 而,所有的这一切都在一九九九年改变了。那时成千上万名法轮功学员在北京中南海和平请愿。中国领导人认为法轮功修炼者群体如此庞大,超过了共产党党员六千 万的人数。他们感到很震惊,认为法轮功学员会和共产党夺权,从而不受控制。就在那之后不久,中国政府和共产党开始了对法轮功长达十三年的残酷迫害。美国国 务院、美国国际宗教信仰自由委员会、大赦国际、人权观察、自由之家,以及其他人权组织都详细纪录了这场迫害的细节。"

史密斯议员说:"这场 迫害是残酷的,没有人性的,丑陋恶毒的。成千上万的法轮功学员被关押逮捕。没有人能数清有多少学员被长期关押,又有多少学员现在还在监狱中。许多人被判刑 劳教,还有一些人失踪了。被释放的法轮功学员讲述了被迫害的惨痛经历,他们被残酷地审讯,被殴打,不准睡觉,受尽折磨。警察不停地审讯,逼迫法轮功学员认 罪,还指定特定包夹迫害法轮功学员,使迫害愈演愈烈。人权组织披露,确认已有三千多名法轮功学员死于迫害,还有多少未披露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仍不得 而知。"史密斯议员还指出,中共不仅残酷的迫害法轮功学员,还发起了一系列的妖魔化法轮功的宣传活动。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制造声势,诬蔑法轮功。学 校也以这样的论调对年轻的孩子洗脑。中共不仅逮捕,监禁,判刑劳教法轮功学员,还向他们施压,迫使其放弃信仰和修炼。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的有关 人权方面的年度报告和其他人权组织的相关文件都纪录了这个"变态"的迫害运动。大赦国际把这场迫害描述为"一个对个体施压,通过精神和肉体折磨,使其达到 放弃信仰的过程。"

史密斯议员特别提到了今年九月美国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政府监督与调查小组委员会(Oversight and Investigations)和非洲、全球健康和人权小组委员会(Africa, Global Health, and Human Rights)联合举办的关于中共活摘器官的听证会,并建议人们阅读听证会的文稿。

委员会联席主席:近代社会对信仰者最残酷的迫害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国会参议员布朗表示,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是近代社会对宗教信仰者最残酷的迫害。他要求中共必须停止对所有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行为,并保证他们信仰和集会的自由。

 

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谢罗德•布朗参议员

布朗参议员说,"中共不容许其它声音的存在,假若有,就对这种威胁加以遏制。""它真正的罪行在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审查制度,禁止人民言论自由。"

"不幸的是,中共认为,为了维持政权,它必须消灭一切与己意见相左的团体。"但是,"迫害只会更坚定民众的决心。"

证人阐述 全面揭露迫害事实

作证的八位各界人士从不同方面分析了这场在中国持续了十三年之久的迫害。

 


"自由之家"资深研究分析师萨拉•库克

国 际非政府人权机构"自由之家"资深研究分析师萨拉•库克(Sarah Cook)女士分析了中共为什么要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法轮功修炼人数的不断增加,法轮功"真、善、忍"的原则与中共意识形态的差异让中共感到威胁,加上 中共独裁者江泽民的个人妒嫉,于是在九九年发动了迫害。库克认为,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与中共几十年来压制基本人权、发动针对各个群体的迫害一脉相承。而且 在中共的体制下,一旦高层做出决定,其它相关的机构都得服从,包括司法机构、宣传部门等。

 

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原中国空军少校胡志明

原 中国空军少校胡志明讲述了自己从一九九九年开始先后三次被中共非法关押和监禁的经历,时间长达八年二个月。期间,他受到洗脑、酷刑、强迫灌食、长时间剥夺 睡眠等迫害。到二零零九年九月他被释放出狱时,已经濒临死亡边缘。二零一零年,胡志明辗转逃到泰国,申请国际难民。二零一二年他被美国政府作为难民接收来 美国。胡志明从自己修炼法轮功获益讲到迫害后他所遭受的种种迫害,如何被军队开除,在监狱中受到的酷刑。历经魔难仍没有改变信仰的胡志明说:"根据我的个 人经历和我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观察,这场企图在中国消灭法轮功的迫害失败了,也不会维持太久了。"

 

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台湾法轮功学员钟鼎邦

台 湾法轮功学员钟鼎邦应邀从台湾赶来美国国会作证。今年六月回中国大陆探亲时遭中共国安绑架的钟鼎邦以他的亲身经历揭露中共在迫害中采取的种种卑鄙手段,并 强调:一、中共不仅迫害中国的法轮功学员,也将迫害延伸海外,迫害台湾法轮功学员,据台湾法轮大法学会统计,他是第十七个受中共迫害的台湾法轮功学员。 二、中共收买特务在海外非法搜集法轮功学员的个人及活动资料,并且对进入中国大陆的海外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抓捕,国际社会应该予以谴责。钟鼎邦还表示,他 能够返回台湾,与各方援助有很大关系。"中共的所作所为都隐藏在阴暗之处,我希望让所有人知道(中共)控制媒体、控制网络的事实,曝光他们试图掩盖的真 相。"

 

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肾科主治医师徐建超

现 任纽约詹姆斯-彼得斯退伍军人医疗中心肾科主治医师,兼纽约西奈山医学院助理教授的徐建超医生引用公共报告和相关调查结果,说明中国的器官移植中其器官是 来源于活体囚犯。他介绍说:美国保卫民主基金会兼职研究员葛特曼先生曾经采访过在中国监狱和劳教所的受害者。他的著作《国家器官》中写道,大概有六万五千 名法轮功学员被杀害、被盗取器官。葛特曼发现,在监狱和劳教所的法轮功学员经常被单独叫出,接受医药检查,旨在测试重要器官是否健康,随后,许多人就消失 了。

史密斯议员和布朗参议员都对活摘器官问题十分关注,询问美国政府怎么做才能帮助制止活摘器官的暴行。

 

美国会举行听证会 聚焦迫害关注活摘器官
人权法律基金会政策与研究资深主任夏一阳

人 权法律基金会政策与研究资深主任夏一阳在发言中说,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毫无法律基础。这是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得出的结论。中共采取 了多种伎俩,绕过法律,发动了大规模的迫害运动。夏一阳剖析了中国共产党是如何系统的破坏中国法律来实施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以及今年中共政治动乱的焦 点人物与迫害的关系,尤其是王立军参与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罪行。

退出中共服务中心发言人李祥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政治系教授汤维强、独立学者与人权顾问凯兰•福特(Caylan Ford)也从不同方面就中共迫害法轮功的问题做了分析和阐述。

推动议案 禁止参与活摘器官者及亲属来美

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中所犯下的罪行累累,史密斯议员和布朗参议员就多方面的问题向证人提问和探讨。尤其是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问题更是受到高度重视。

史 密斯议员谴责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令人发指,并表示他正在推动一项专门针对中共活摘器官的新法案,严惩犯罪者,即任何在中国犯下此罪行的人及其亲属申请 美国签证都将永远被拒绝,他们的子女也无法来美国上学。他质疑奥巴马总统及白宫在该问题上的沉默态度,并且呼吁美国媒体发声让更多人了解真相。

史密斯议员表示,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的野蛮行径就如恐怖电影,但可悲的是,这却是真真实实发生的,残酷得就如二战中日本军队在中国犯下的罪行。

他认为器官移植本身是正当的医学技术,但是却有基本的底线,从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的行为是恐怖、野蛮、令人发指的。

史密斯议员还提及曾经引发关注的尸体展,因为那些被展览尸体看起来很健康,而且很多人曾告诉他这些尸体是中国的法轮功学员及健康的囚犯。此前第一展览公司(Premier Exhibitions)曾发表声明承认其获得的尸体来自中国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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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召开的"法轮功在中国:回顾与最新进展"听证会通过网络进行了直播,录像也可在CECC网站上观看。

2012年12月19日星期三

真相网:失势吐真言 周小川大曝中国金融黑幕

真相网:失势吐真言 周小川大曝中国金融黑幕


失势吐真言 周小川大曝中国金融黑幕

Posted: 17 Dec 2012 08:18 PM 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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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12.18】据大纪元讯:今年64岁的中国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十八大差额选举中落选中央委员,按年龄如不能更上一层楼便只能退下。周小川近日在内外会议上大爆国务院、金融界、地方党政领导黑幕,称其缺乏具体政策,空谈改革,假造数据,坏账成堆。周小川是中共国务院27名部长中唯一一个太子党成员,与江泽民关系不一般。

明报报导,周小川在十八大中央委员预选的差额选举中落选,意味着离别官场时日渐近,周小川内心也越发不平衡,在近日的内外会议上发泄不满,左右开弓,吐露真言。周小川是国务院内定负责金融的国务委员候选人之一。

金融改革阻力、困扰来自上面

报导说,周小川在国务院召开的部委办主要负责人学习十八大精神会议上讲话说:"金融体制的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金融改革议题也成了一风吹。金融体制的问题是要真改革、大改革、大转变,让金融体制能体现中国国情、市场经济,又能和国际金融体制相接轨,要实现这目标,就必须以有关法规作为指导而非个人意志为指导。

"目前阻力、困扰大家都看到,就来自上面(国务院)。上面大会、小会讲' 改革' 、' 思想再解放' 、' 不改革会窒息' ,一无具体政策、二无明确规则、三无清晰指引,叫金融系统怎样搞?在科学发展时代,什么都以' 摸着石头过河' 作政策指引,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住房没有正视 都跟着总调子说假话、编假数字

周小川曾在代表团分组会上发言时说:"我要负责讲出事实,住房早在六年前已经出现问题,没有正视,都跟着总调子说假话、编假数字。今天住房泡沬已经形成,我的观点是早日爆破,比迟爆破要少付出政治、经济、社会代价。我的观点表面上是少数,甚至是孤立的,但是专家、行家都清楚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如任由口号式' 稳定压倒一切' 而掩盖真实情况,历史是不会宽恕的,最终付出的代价极可能是国家难以承受的。"

金融界巨额坏账呆账亏损 留给下一任

报导还说,周小川在多次会议上批评金融界与政坛一样,对于决策方面的错误及后果不反思、不检讨、不公布、不总结,将房市泡沬、巨额坏账呆账及赴外投资的巨额亏损留给下一任。地方党政为了虚假政绩,欠下巨额债务,根本难以偿还,却照样带病晋升,进入最高领导层。

周小川与江泽民关系不一般

周小川的背景很杂,他是中共国务院27名部长中唯一一个太子党成员。其父周建南,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顾问。受朱镕基的提拔,十六大后的2012年12月,周小川被任命为中国央行行长。

周小川仕途顺遂,多少与江泽民提携有关。据说,周小川与江泽民的关系非同一般,周的父亲周建南曾任一机部副部长,而江泽民曾在一机部工作过20年。有消息说,周小川家中一直挂了一幅父母晚年与江泽民夫妇的合照。

中共十六大期间,由于黄菊分管金融工作。黄病死后,王岐山主管金融之前,金融工作由温家宝负责。这时,周和温的分歧渐渐产生,周小川的腐败传言开始出现。中共十七大之前,一度传出周将转任中国社科院院长的传闻。同时,周被"双规"的消息也频频传出。

十七大后,王岐山分管金融工作。但周小川仍无法摆脱腐败传闻。前段2011年末,谣传他将转任中央或省级领导层中一个不太重要的职位,甚至一度曝出他出逃海外的传闻。

央行行长是个重要职位,十八届中央委员名单中,银监会主席尚福林、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中国银行董事长肖钢均有深厚经济行业背景,被认为是继任中共央行行长的热门人选。

2012年12月16日星期日

真相网:大陆名律师揭江泽民言论定罪法轮功的法律骗局

真相网:大陆名律师揭江泽民言论定罪法轮功的法律骗局


大陆名律师揭江泽民言论定罪法轮功的法律骗局

Posted: 15 Dec 2012 08:22 AM 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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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12.15】2012年12月7日,大陆知名律师郭莲辉在微博上发表:"有个信仰群体,被迫害的时间之长,信众之多,地域之广,动用财力之宏大。在人类史上确属罕见。作为一名律师若不敢站出来为他(她)们辩护,为他(她)们申张正义,那就不是一名真正的,法律意义上的律师。"

律师郭莲辉指中共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均无法律根据

2012年12月7日,大陆知名律师郭莲辉发出了这条微博。在这条微博中的"信仰群体",郭莲辉律师指的是法轮功修炼群体。

对于郭莲辉律师来讲,多年来经手许多起法轮功修炼者被冤判的案子。在郭律师看来,中共政府对法轮功的对待完全是违反法律的政治迫害,对所有法轮功人员以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郭莲辉律师呼吁,所有律师都应当站出来,勇于为法轮功修炼者辩护。

中国的法律没有定性法轮功是邪教

多年来,中共政府在宣传上将法轮功说成是邪教。郭莲辉律师说:"这是一个迷惑大众的弥天大谎,需要澄清。"

为什么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郭莲辉律师在研究法律中发现,关于法轮功的文件,从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通告,到公安部通告,再到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之后两高院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定性法轮功是邪教。

最新的关于邪教组织认定的文件有两份,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7个邪教组织,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文核定的7个邪教组织中,均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

郭莲辉律师肯定的表示:"由此认定,中国的法律并没有核定法轮功是邪教。"

谎言蒙蔽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和司法人员

那为什么在舆论引导下,导致许多人认为中国法律定了法轮功是邪教呢?

郭莲辉律师表示,目前可查到的资料,主要是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以及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此外,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学习人大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一个通知中,也提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但这三样东西显然不具法律效力,也不能作为司法依据。"郭莲辉律师强调。

郭莲辉律师说,谎言蒙蔽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员和司法人员,他们都以为中国法律定了法轮功为邪教组织,事实上根本无法律依据,他们都蒙在鼓里,不明真相。

"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就算按中国法律角度,也没有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对法轮功修炼者定罪严重缺乏证据

多年来,中共控制下的大陆许多法院以"法轮功是邪教"为名,利用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冤判。

郭莲辉律师觉得,这非常荒唐。除中国法律没有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之外,从证据方面来看,不管任何法轮功修炼者被判的案件,都严重缺乏证据。

郭莲辉律师表示,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

以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分析,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法律的实施而有意识地去做。

然而法轮功修炼者主观上不具有这一目的,他们认为法轮功指导人从善行善,修身养性,不可能是邪教。法轮功修炼者也没有主观恶性,他们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积极实践"真、善、忍"的理念,与人为善,待人宽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也就是说,法轮功修炼者主观上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的故意,其修炼法轮功的唯一目的在于自我的完善。"

郭莲辉律师补充,另一方面,法轮功修炼者行为上也不具备该罪的客观特征。

法轮功修炼者即使有散发宣传法轮功资料的行为,也并不犯罪。法轮功修炼者信仰法轮功、就有宣教自己信仰的自由。散发宣传品的行为,是一种宣教自己信仰的行为,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

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行为没有违反任何一部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

"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均拿不出法轮功修炼者破坏了哪部法律实施的证据。"郭莲辉律师说。

郭莲辉律师认为,法轮功修炼者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所有指控任何法轮功修炼者《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都是错误的。

"任何法轮功案件,从法律上,都不存在这四个方面的证据,既然不存在这四个方面的证据,凭什么定人家的罪?"郭莲辉律师说:"我确实觉得,应当为法轮功做一些辩护。"

郭莲辉律师透露,中共多级司法机关曾经多次给他施加压力,希望他退出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辩护,但郭律师认为,为受冤者辩护是一个律师应该做的。他同时呼吁,所有律师都应当敢于站出来,为法轮功修炼者辩护。

顶着压力为法轮功修炼者辩护的良心律师层出不穷

尽管中共十几年来严酷迫害法轮功,并且对敢于为法轮功修炼者辩护的律师施加各种压力,甚至以判刑、剥夺自由、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等等手段威胁,但多年来敢于顶着压力为法轮功辩护的良心律师仍层出不穷。

高智晟、王永航律师因坚持为法轮功辩护遭到中共酷刑,直到现在仍被中共关押狱中,但这并没有吓倒那些有正义感的、抱着良心执业的大陆律师。"中华维权律师协会"评选出的2012年十佳维权律师中,高智晟、王永航、江天勇、刘巍女士、唐吉田、李和平、黎雄兵7位律师均代理过为法轮功辩护的案子。

而还有更多默默无闻、承受着压力,在中国各地四处奔波为法轮功修炼者辩护的律师也为数相当多。如河北300手印援救的王晓东案、黑龙江15000手印申冤的秦月明案、唐海县562手印营救的郑祥星案中,均有正义律师仗义直言、慷慨陈词的身影。

知名评论人张粟田认为,一个真正的律师就是应当不拒任何压力,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最大限度的维护和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每一个大陆律师都应该勇敢的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做辩护,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2012年12月15日星期六

真相网:“一份人人应该了解的法庭辩护词” (今天共有2篇文章)

真相网:“一份人人应该了解的法庭辩护词” (今天共有2篇文章)


一份人人应该了解的法庭辩护词

Posted: 14 Dec 2012 10:03 AM 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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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12.14】一名法轮功修炼者因传送法轮功资料而被非法强行抓捕,羁押数月后,于2012年11月,中共当局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这名法轮功修炼者进行了庭审。

这仅是一个普通法轮功学员受冤的案例。事实上,自1999年7月以来,以江泽民为首的中共集团发动对法轮功的迫害至今,至少数 万名法轮功修炼者被冤判入狱,罪名均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事由也大同小异,不外乎有对外讲述法轮功受迫害真相,以及散发法轮功资料的 行为。

受家属委托,大陆知名律师郭莲辉顶住巨大压力出庭为这名法轮功修炼者辩护。郭莲辉律师在详细研究案情后,写出了一份揭穿政府违法的辩护词并当庭诵读,震惊法庭。

判法轮功学员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 违宪、违背普世原则及涉反人类罪

郭莲辉律师认为,整个十几年来,政府对法轮功修炼者以刑法第300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罪的案子,均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是违宪、违背普世原则、涉嫌反人类罪的行为。

出于保护当事人,避免其遭当局报复而故意加重冤判,本文删去当事法轮功修炼者的姓名。

事实上,近十几年来,法轮功修炼者受冤判的案例均大同小异,这位法轮功修炼者可被看作是千万受冤者之一。

(为便于阅读,对辩护词稍有删减及格式调整)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X亲属委托,我出庭担任XXX的辩护人。现就X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就XXXXXXX区检察院的指控,辩护人认为XXX的行为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1、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本案不存在XXX利用邪教组织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最 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也没有提及或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2005年4月9 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认定的14个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

这两个文件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组织认定的最新官方文件。至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以及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提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因该通知不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司法依据。

且该通知严重违背人大《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精神实质。这种僭越行为有强塞私货、扰乱司法之嫌。

就连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做出的取缔法轮功的决定也是将其定性为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法组织。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告也没有确认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所以起诉书指控XXX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

XXX 作为法轮功的信仰者笃信法轮功,坚持修炼。但XXX只是一个信仰者而已,只是以自己的行为去践行自己的内心确信。在1999年,有资料显示法轮功信仰者达 9000万以上。法轮功信仰者的动机都很单纯,完全是为了祛病健身修身养性。其中许多法轮功学员,正是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不愿唯利是图,能坚守住 做人良知的离退休或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

XXX与其他众多中国公民一样学习、修炼法轮功,被法轮功理念吸引,通过自己的修炼感受 到法轮功的益处。XXX深深认同法轮功信仰。XXX没有因修炼法轮功教唆别人犯罪。只是基于自己对法轮功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在自己的内心与思想深处以法轮 功理念为指导修身养性,追求"真、善、忍"。XXX修炼之根本目的只是追求强身健体、修身养性。

2、XXX不具有该罪的主观要件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法律的实施而有意识地去做。该罪"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不具备此目的,不构成此罪。XXX主观上不具有这一目的。

首先,XXX认为法轮功指导信众从善行善,修身养性,不可能是邪教。她把对善的追求作为其修炼的根本和唯一目的,不认可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谬论。她修炼法轮功没有抗拒法律实施的目的。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也未向法庭出示XXX破坏了哪部法律实施的证据。

XXX 的行为是思想自由的表现。思想自由的含义不单是纯粹的大脑活动,思想的表达自由也是其应有之意。法律应是规制行为,而非思想。若法律仍对其定罪量刑,则是 对思想自由的严重侵犯。XXX没有煽动他人破坏法律实施。必须保护XXX作为人应享有的思想自由,因为这是人的主体性的要求,是基本人权,不容公权力肆意 介入和侵犯。

XXX没有主观恶性。XXX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积极实践"真、善、忍"的理念,与人为善,待人宽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有关法轮功性质的不同认识应通过其他手段而非刑事处罚的途径解决。XXX没有仇视社会,仇视人民的行为,没有导致法律难以适用的 主观恶性。

总之,XXX主观上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的故意,其修炼法轮功的唯一目的在于自我的完善。

3、XXX行为不具备该罪的客观特征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客观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及行为对象。而XXX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

XXX 信仰法轮功、她就有宣教自己信仰的自由。XXX散发宣传品的行为,是一种宣教自己信仰的行为,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我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 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 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都保障了公民的这种自由。

综上所述,XXX的行为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此罪。不能以《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二、本辩护人从普世价值、人类良知与理性、宪政精神等层面,论述对宗教信仰进行惩治的规范体系因违宪而无效,对信仰群体进行违宪惩治涉嫌触犯反人类罪,XXX的行为属于宗教信仰自由范踌,受宪法保障,XXX无罪。

由上文对XXX行为的分析,可以确信XXX行为的信仰性质,若对XXX定罪,即是思想入罪、信仰入罪,将与普世价值、法治精神及我国宪法及我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背道而驰。

(一)、对法轮功信仰者定罪违反的普世原则

1、定罪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人类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藉和灵魂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致使人们产生了不同的信仰与思想情感。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自由,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

人类经过极为艰苦的奋斗、付出了极为惨痛的牺牲,终于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确立为一条普世规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

"人 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理念、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 由。"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 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 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也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

信仰自由涵盖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三个维度:第一,宗教 自由原则,即作为公民信仰的对象,宗教本身有生存、发展的自由;第二,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信与不信,信何种宗教,以何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 动的自由;第三,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团体、党派、组织、个人、包括宗教团体都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发展自由,也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 干涉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自由意味着允许个人自主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形式,既可以选择信众众多的宗教,也可以选择信众较少的宗教或新兴 的宗教;既可以选择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创立一个新的信仰体系;既可以是无神论,也可以是有神论、多神论或一神论。无论信仰真主、信仰上帝或者信仰法轮功, 都属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同时,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现,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 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

2、定罪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

在世界历史上政治朦昧时期,宗教与政权的关系错综 复杂。有些宗教被立为正教,另一些则被贬为邪教、异端;有的被立为国教,另一些则惨遭打压、取缔;有些宗教干脆与政权合二为一,对其它宗教斩尽杀绝。随着 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信仰自由最终被确立。由杰弗逊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宣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如果允许政 府把权力伸张到信仰领域,由官吏做主,那就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分离原则建立了一道政教"柏林墙",它体现的人神分野是人类 历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互没有统领和依附的关系,它从理论上斩断了两只"手":一只是教会伸向政权的 手,任何教会休想通过设立国教攫取世俗权力;另一只手是世俗政权伸向宗教的手,统治者休想利用教会干涉人民信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

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信仰是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宣教者无罪,信教者自愿,任何势力无权干涉。

信 仰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思想领域,是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 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当下中国关于制裁邪教和取缔法轮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完全偏离了思想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

3、对法轮功惩治违反了"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刑法只惩罚行为"的普世原则。

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这一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治。

人 是社会的主体,需要自主地参与社会活动,自由地接受信息和表达自己的意见。一个人如果被阻隔了外界的信息、剥夺了表达的空间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他的生 活将缺少尊严;他的人性就得不到充份发展。信仰自由真正实现,就必需允浒表达自由的存在,这已经是现代人文精神的一部份。

(二)、定罪违背了宪政精神

从 宪法层面看,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权利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已经得到了比较系统的立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这是中国政府公开宣布和承认自己在人权问题上的责任。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 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中国法律体系中对宗教信仰自由所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护,基本上与国际社会通行的宗教 信仰自由的标准相同。当其他各种法律、法规及政策所规定的具体措施企图威胁信仰自由时,宪法36条也成了信仰自由的最可靠的避难所。

极为遗 憾的是,由于国家机关执法人员缺乏宪法意识,在实践中并没有尊重宪法的这一规定;公民信仰者遭受来自执法机关经常性侵害的实例比比皆是。尤其是处理法轮功 严重背离了宪法确立的信仰自由的原则。把仅仅是传播信仰、印制宗教书籍、说明真相、游行抗议、悬挂标语等传教行为或表达思想的行为当作违法犯罪行为来处 理,造成了相当普遍的冤案错案。

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家里藏有法轮功书籍或光盘、仅仅因为电脑里存有法轮功资料就被关押、强制洗脑、劳教或判刑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做法与中国宪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严重抵触。

每一宗教都是一种思想意识,包含一套价值体系和超验主张,它一旦产生,便如同人之生命一样,是一种事实,并不以法律承认为前提。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了法轮功生存、发展的自由及公民信仰法轮功的自由。

从世界范围看,除中国大陆外,没有任何国家宣布法轮功为邪教,禁止它的传播。民众难免产生疑问:难道中国大陆的信仰自由原则与其它宪政国家不同吗?到底谁的标准有问题呢?为什么众多国家的认识与中国有如此明显的差异呢?

对 XXX这样的法轮功信仰者采取高压政策不但违反了普世原则和中国宪法,而且从实用及历史的角度来看,效果有限,甚至适得其反。法轮功原来在国内允许自由存 在的时候,它只是一个区域性的、影响有限的宗教;但是,自1999年对法轮功采取高压手段以来,不但没有制止它的传播,反而使其影响力扩大到世界范围,成 为世界性的宗教。

从历史上来看,对宗教、思想进行镇压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尽管过去的一千年里对各种"异端"的迫害不遗余力,但恰恰是当初 被诬蔑为异端的宗教成为当下的主流宗教。无论是宗教裁判所的鞭打和火刑,还是法西斯和极权政府的强制洗脑,都无法摧毁人们内心和灵魂的选择。政治压制只能 把宗教运动变成现实的社会运动,残酷的镇压除了制造政治恐怖气氛和人道主义灾难以外,也会制造激烈的社会政治运动。

强迫法轮功信仰者改变或 放弃信仰,耗费了纳税人的巨额财富,带来的却是妻离子散、家破人亡、人人自危、谈法轮功色变,不敢面对真相,不敢面对发生在我们周围的暴行和苦难。清洗人 们内心信仰,既超出了政府的合法权限,也超出了任何世俗政权的能力。中国政府应当检讨前期政策,适时做出调整,尊重普世原则,践行宪法,在中国早日落实信 仰自由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负有在法定范围内履行职责的义务,超越职权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中国《刑法》第25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 前,惩治法轮功信仰者的行动包括:监视、跟踪、窃听、搜家、拘捕、罚款、转化、劳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剥夺法轮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一个遵纪守法的信 仰者采取上述措施,无疑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由于"转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以此种方式限制剥夺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种犯 罪行为。劳教制度本身违反《宪法》和《立法法》,本身没有合法性,依据违宪无效的法规限制公民的自由,是一种公然违法犯罪行为。对法轮功案件的实际侦查和 审判过程往往存在着大量瑕疵,比如对律师介入法轮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辩护权未受尊重、未做到审判公开、各地610机构对司法机关的不当干涉、超期羁 押、刑讯逼供等等。

辩护人认为,对法轮功信仰者采取过于激烈的运动式惩治行动,缺少对人权的基本尊重,违背起码的程序正义,有些行为构成违 法犯罪;对法轮功信仰者实施刑讯逼供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依法治国原则,违背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理念,也与国际人权准则和历史潮流背道 而驰。

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要件,缺一不可。一项确定犯罪结构的刑法条文,如果没有需要保护的客体,那么 它就不能成为可做定罪量刑依据的独立法条;一个行为,如果没有侵犯某项刑法条文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客体,那么这个行为即与该法条确立的罪名无关。

我 们看一下刑法第300条分别要保护的客体:第二款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权";第三款客体是"妇女的人身权、自然人的财产权"。我们着重看第一款,即"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从该款内容完全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本意,即为了避免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在施行中遭到基于信仰原因的阻挠而设定。亦即,本罪的犯罪主 体必须是破坏了特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致使达不到立法目的,且情节特别严重。法轮功信仰者的修炼行为没有违反哪部具体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更没有破坏法 律法规的实施。如果有、请公诉人具体指出来。

三、辩护人最后应当指出的是:

自从有人类以来,人们从来没有停止 对知识的渴求、对美好生活的追寻、对正义的求索,对意义的追问。由于不同的进路与回应,人们的认识不尽相同,这相当程度上体现在差异化的宗教信仰方面。这 种差异、加上一些宗教对信众的排它性要求,宗教与政府之间、不同宗教之间、宗教内部各派别之间极易产生纠纷和流血冲突。经验表明,没有人能垄断真理,解决 宗教问题必须遵循普世的处理宗教问题的原则:宗教自由原则、信仰自由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它们是一切实行信仰自由原则的法治国家必须承认与遵守的原则。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的大案。如果抛开宪法,只在法律法规层面考虑问题,就会出现合宪的行为受到违宪的法律法规的惩治,形成"政府放火不是罪,公民点灯要判刑"的不公正局面。

请合议庭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承担起应有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现实和自己的良知,实践法治精神,做出本案被告XXX无罪的公正判决。

此致

XXXXXXX法院

律师:郭莲辉

制止活摘器官的白宫请愿书签名步骤图解(多图)

Posted: 14 Dec 2012 07:12 AM 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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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12.14】[转载自人民报]2012年12月2日,Drs.Caplan,Centurion 和 Xu 三位著名医生共同建立了一份给奥巴马政府的请愿书,要求奥巴马政府公开所获得的中共「活体摘取器官」的证据,并声明反对中共为攫取器官而滥杀无辜。

请伸出您的援手,您的正义帮助,就在就可以挽救生命。

这个提案从(美东时间)2012年12月2日到2013年1月1日止。

因为一些华人朋友对签名的具体步骤不十分清楚,有人以为自己签了名,但实际上并没有完成全部步骤,等于没有签名。应读者强烈要求,人民报把签名的几个步骤用图文表现出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完成签名的几个步骤如下:

1、点击链接: http://wh.gov/5Jmn


2、文档最下面会有两个选项「SIGN IN」OR 「CREATE AN ACCOUNT」(进入帐号或建立一个帐号)。

如果你已经有了帐号,就直接点击「SIGN IN」,就可以完成;如果没有帐号,请点击「CREATE AN ACCOUNT」。

3、进入「CREATE AN ACCOUNT」,输入你的电子邮件,姓,名,所在地区的美国城市邮编号码,校验码,再点击下面的「CREATE AN ACCOUNT」,白宫将在几分钟内向你的邮箱发出验证信息。


4、发给你邮件的是:info@messages.whitehouse.gov(白宫)
邮件题目:Almost done! Verify your Petitions.WhiteHouse.gov account(即将完成)

在给你的邮件里面有白宫给你的密码,请点击或复制邮件里的第二个链接:https://petitions.whitehouse.gov/user

点击后出来一个界面,说还有一步就可以完成你支持提案的愿望,并可以更换白宫给你的密码。

下一步就是Login to Your Account(进入你的账户)


里面有两个空格需要填写:E-MAIL(你的电子邮箱)和PASSWORD(密码),然后把密码填进去,就会转到刚才看到的第一个步骤那个签名页面。


回到第一个步骤那个网页
5. 点击文档最下面的「SIGN IN」(签名)即完成。

请大家互相转告、转载。

2012年12月11日星期二

真相网:世界人权日 “所有的人”均有权发声

真相网:世界人权日 “所有的人”均有权发声


世界人权日 “所有的人”均有权发声

Posted: 10 Dec 2012 08:37 AM P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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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网2012.12.10】今天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1948年的这一天,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联大决定将每年的今天定为"世界人权日"。今年联合国公布"人权日"关注的焦点是"所有的人",包括妇女、青年、少数群体、残疾人、土著人民、穷人和边缘化群体,都有权在公共生活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并参加政治决策过程。

稍早联合国潘基文秘书长、人权高级专员皮莱致辞时,强调:任何人都不应由于性别、种族、宗教和信仰、性取向等原因而被剥夺基本权利,并向那些为争取自己应有权利历经艰辛的人们表示敬意。

联合国人权高专皮莱在为"人权日"发表的致辞中指出,近年来,世界各地数百万人涌上街头,在发生于别处事件的激励下,有的要求公民和政治权利,有的要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许多国家的群众表明,对于领导者蔑视人民,无视人民的需要、追求、畏惧和愿望的态度,他们已忍无可忍。

皮莱指出,在中东和北非以及世界其他地区,人们敢于就关系到各种公民、政治、社会、文化和经济根本权利的问题与政府对峙。世界各地的人们以特有的方式表明:我们有发言权,我们享有权利,我们希望参与治理我们的社会和经济。

潘基文强调,对一个国家来说,充满活力的民间社会团体是国泰民安和国家运作的关键之一,但在一些国家,民间社会团体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限制。采取措施镇压这类团体使联合国深感痛心。这也正是联合国在"人权日"强调参与权、自由与和平集会权,以及结社权的原因所在。值此"人权日"之际,潘基文呼吁世人团结起来,共同捍卫发出自己声音的权利。